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
- 第 3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
- 第 4 條 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 第 5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或證照費。 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