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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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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4-01-17
條文全文
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 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11-10-05
勞動 3字第 1000132616 號函
事業單位所訂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不得就申訴 期限加以限制,避免影響申訴救濟之權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