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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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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 三 章 會員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第 13 條
第 15 條
相關函釋
1988-07-27
(77)台勞資一字第 15495 號函
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