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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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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召開之法定人數時,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第 18 條
第 20 條
相關函釋
2012-11-30
勞資 1字第 1010127493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13、24、27 條、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人民團體法第 27、2 9 條,工會各種會議開會應到人數額數之計算,應以章程所定會員代表、 理事、監事之名額或實際會員人數,於不扣除因公、因病及其他原因請假 人數,應有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2012-06-21
勞資 1字第 1010067720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17 條、施行細則第 19 條,工會僅設監事一人時,不得再 設置候補監事,如監事因故出缺時,應立即進行補選,並以補足原任者未 滿之任期為限
1989-12-16
(78)台勞資一字第 29444 號函
關於候補理、監事遞補起始日期計算疑義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