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工會法施行細則
›
第 24 條
第 五 章 會議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第 23 條
第 25 條
相關函釋
1994-11-25
(83)台勞資一字第 108278 號
釋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所稱「各該『本業』其他會員代表」疑義
1989-12-14
(78)台勞資一字第 29532 號函
有關基層工會未選舉候補會員代表,其會員代表出缺時,可否事後再追溯 當時選舉得票次多者依次遞補疑義乙案
1989-03-07
廢 (78)台勞資一字第 05335 號函
已廢止
關於工會成立大會會員可否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乙案
1988-04-02
台勞資一字第 05440 號函
有關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須提經各該工會之同意...」 疑義,究應採取何種同意程序,其於工會自主原則,可由各工會視實際運 作狀況需要明訂於章程之中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