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條文全文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與風險性質,選擇適當之分析及評估方法。 前項所定分析及評估方法,得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或附表二所定方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