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條文全文

工程業主應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於施工現場監督並查證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前項經工程業主指派之監督及查證人員,應具備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並具有一年以上從事工程相關實務經驗。 第一項所定專業機構,應置下列人員。但同一人員具各款資格者,得僅置一人: 一、具有工業安全技師、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者一人。 二、具有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資格者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