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 13 條

條文全文

工程業主應依施工計畫書之安全衛生相關事項,訂定安全衛生監督與查證計畫,並要求監督及查證人員落實執行。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理組織、人員資格及人力配置。 二、監督與查證之項目、內容、判定基準、停留點、方法、時機、不符合事項之處理方式、管理紀錄及改善追蹤。 三、施工架、模板支撐、支撐架、擋土設施、營建用升降機及起重機具等假設工程組拆。 四、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 五、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