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條文全文

受工程業主委託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專業機構,應落實現場監督與查證,並製作相關報告及紀錄,交付工程業主。 工程業主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相關報告及紀錄,應自工程完工之日起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