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 4 條

條文全文

二個以上工程業主共同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本辦法所定工程業主之責任,並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互推代表人者,各工程業主應共同負本辦法所定工程業主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