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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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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規劃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下列事項: 一、參照規劃階段事前調查資訊,就各規劃方案進行潛在施工危害之辨識。 二、就選定之規劃方案提出工程規劃安全分析。 前項第二款所定工程規劃安全分析,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址環境之潛在危害及風險對策。 二、工程需求之安全設計應注意事項。 三、建議之安全施工方法。 四、其他潛在危害需再評估事項。 工程業主應將工程規劃安全分析,納入設計階段事前調查資訊,作為交付設計之參考。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