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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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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二個以上工程業主共同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本辦法所定工程業主之責任,並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互推代表人者,各工程業主應共同負本辦法所定工程業主之責任。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