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內容
十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發結業證書或登錄在職教育訓 練時數: (一)未具第三點所定訓練對象資格。 (二)接受專業訓練,缺課時數達應上課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或未實 習或實作,並完成臨場服務報告書、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計畫或實 務作法報告書。 (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未參與各課程。 (四)非其本人或冒名頂替參加。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十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發結業證書或登錄在職教育訓 練時數: (一)未具第三點所定訓練對象資格。 (二)接受專業訓練,缺課時數達應上課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或未實 習或實作,並完成臨場服務報告書、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計畫或實 務作法報告書。 (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未參與各課程。 (四)非其本人或冒名頂替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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