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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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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4-01-11
條文全文
審議之申請,以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申請人誤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申請審議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申請審議之日。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