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16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甄選: 一、新開辦之職類。 二、經評估具裁判資格者人數不足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