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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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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第 四 章 選手資格及限制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26-07-22
條文全文
分區技能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請變更。但其中一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參賽,於競賽開始日三十日前,經承辦單位同意者,提名單位得再推薦符合資格之選手參賽。
第 23 條
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