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技能競賽實施與委任及委託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條文全文

技能競賽職類之選定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辦理者。 二、國家經濟建設發展所需。 三、提昇人民生活水準。 四、具有傳統文化價值。 五、已公告辦理技能檢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