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 39 條
第 五 章 競賽規則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39 條
最新修正:
2026-07-22
條文全文
每場次競賽結束,非經裁判長同意,選手不得進入其他選手競賽崗位或再進入競賽場地。 競賽期間休息時段或翌日需繼續進行競賽時,選手之競賽試題、自備工具、作品或有關資料,應依裁判人員指示辦理。
第 38 條
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