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43 條

條文內容

選手於競賽過程中認有爭議,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不服處理結果者,應立即向大會表示異議。大會應開會立即處置並作成紀錄。 競賽結束後提出異議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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