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43 條

條文全文

選手於競賽過程中認有爭議,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不服處理結果者,應立即向大會表示異議。大會應開會立即處置並作成紀錄。 競賽結束後提出異議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