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認證審查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8-2 條

條文全文

參加前條認證培訓之人員,全程參與課程成績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證書。 持有前項證書者,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全程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認證審查小組人員研討課程成績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重新核發前項證書。 前二項證書效期五年,並自發證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