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認證審查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條文全文

認證機關(構)辦理認證業務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組成審查小組:由認證機關(構)聘請不具利害關係之專業機關(構)、團體、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二、初審: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召開書面審查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審查。 四、辦理實地評鑑: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前往申請認證單位進行實地評鑑。 五、召開評鑑結果審議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針對評鑑結果進行審議。 六、公告及通知認證結果。 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檢附文件不完備者,認證機關(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認證機關(構)辦理第一項實地評鑑,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舉行模擬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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