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
第 9 條
第 三 章 認證審查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3-01-12
條文全文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認證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職類名稱、等級。 三、測驗崗位數量。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地址。 五、有效期限。 六、核准文號。 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之日起算三年。
第 8-2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