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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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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2-07-12
條文全文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事項不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者,經認證單位應重新製發。 技能職類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向經認證單位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