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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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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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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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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2012-07-12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認證單位應於技能職類測驗評審結束後,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前項證書…
第 3 條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照片。…
第 4 條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事項不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者,經認證單位應重新製發。 技能職類證書…
第 5 條
經認證單位核發技能職類證書,得收取郵寄費及證書費;換補發者,亦同。 前項證書核發…
第 6 條
經認證單位誤發技能職類證書者,應限期通知相對人繳回,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