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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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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第 六 章 學科監場與術科監場及監評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 一、現任或曾任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具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 學、術科採電腦測試之監場人員,應具備前項資格或為辦理單位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職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測試合格者。
第 23 條
第 25 條
相關函釋
2023-12-13
勞動發能字第 1120519155C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 試場規則」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開發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