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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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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1 條
第 七 章 學術科測試試場須知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33-1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報名時得向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學、術科測試時間延長百分之二十。
第 33 條
第 34 條
相關函釋
2016-12-21
發能字第 1053600655 號函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3 條之 1 所定身心障礙說明, 適用期限已逾期者,為維護技能檢定作業公平性,爰未註記效期者,不予 受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