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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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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 二 章 申請檢定資格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前項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第 9-1 條
第 10-1 條
相關函釋
2015-06-12
發能字第 1043600563 號函
合併發證之成績保留期間判定,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10-1 條規定辦理,但宜一併考量學科或術科測試於 104.01.01 後僅術 科測試成績及格者得以保留,其成績保留期間則以該項成績所屬之檢定年 度及梯次所訂報名日期或受理報名期程之首日作為認定依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