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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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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申請檢定資格
- 第 5 條技能檢定職類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
- 第 6 條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前項年齡計算,以…
- 第 7 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丙級以上…
- 第 8 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乙級以上…
- 第 9 條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其規定。 申請檢…
- 第 9-1 條前四條學歷證明之採認、訓練時數或工作年資之採計,計算至受理檢定報名當日為止。
- 第 10 條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前項術…
- 第 10-1 條(刪除)
- 第 11 條參加技能競賽之下列人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術科測試: 一、國際技能組織主辦之…
第 三 章 學、術科測試辦理
- 第 12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報名及測試等相關…
- 第 13 條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其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以外…
- 第 14 條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技能檢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任、委託…
- 第 15 條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下列單位,得辦理所屬特定對象技能檢定學科、術…
- 第 16 條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府機關設立…
- 第 17 條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 第 18 條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應以公告之全國技能檢定職類及級別為限。但術科試題測試前列入保密…
- 第 19 條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除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
第 四 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 第 20 條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以外之方式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評…
- 第 21 條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符…
- 第 22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職類級別,公告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
- 第 23 條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於依據各職類級別自評表自行評鑑符…
- 第 24 條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以…
- 第 25 條經實地評鑑合格單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證書…
- 第 26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技能檢定所需機具設備。
- 第 27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技能檢定職類級別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應於適用該新試題三個…
- 第 28 條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第 29 條評鑑合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廢止其職類級別場地合格之處分,並註…
- 第 30 條評鑑合格單位所提供申請評鑑之資料、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
第 五 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 第 31 條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告辦理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新開發之職類級…
- 第 32 條下列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推派人員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培訓職類之術科測試…
- 第 33 條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前條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專…
- 第 34 條參加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者,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取得監評人員資格後,由…
- 第 35 條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已具有監評人員資格者辦理監評人員研討: 一、技…
- 第 36 條參加監評研討之人員,應全程參與課程,並經測試成績合格,始得擔任該職類級別之監評工…
- 第 36-1 條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不得受聘擔任當梯次該職…
- 第 36-2 條(刪除)
- 第 37 條監評人員對於術科測試成績或因職務及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事項,應保守秘密。
- 第 38 條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作。 違反前項規…
- 第 39 條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監評人員資…
- 第 39-1 條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該職類級別…
第 六 章 題庫設置與管理
- 第 40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統一管理技能檢定試題,應設置題庫並指定管理人員負責試題管理事項。…
- 第 41 條各職類題庫命製人員之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
- 第 42 條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機構及團體推薦之;其經…
- 第 43 條題庫命製人員對命製過程中持有或知悉未公開之試題及其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 第 44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聘為題庫命製人員,已遴聘者應予解聘: 一、投資或經營相關…
- 第 45 條題庫命製人員於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檢定。但試題使用…
- 第 46 條學、術科測試試題應由題庫管理人員密封後,點交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領題人員簽收,或…
- 第 46-1 條保密性之學、術科試題職類級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七 章 技術士證發證與管理
- 第 47 條技能檢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得應技能檢定合格者之申請,發給技術…
- 第 48 條技術士證應記載之事項及內容如下: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 第 49 條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
- 第 50 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