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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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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第 四 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於技能檢定職類級別試題有重大修訂並更動自評表時,應於適用該新試題三個月前公告新訂自評表。 評鑑合格單位應依前項自評表重新自評,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提出評鑑申請或填報調整情形。
第 26 條
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