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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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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 二 章 申請檢定資格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前項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26-06-24
勞動發能字第 1150507197B 號函
參加西餐烹調職類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應檢資格,應分別符合技術 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6、7 條規定,自 116.07.01 起應繳驗衛生講 習時數證明或修畢食品(餐飲)衛生相關課程學分證明文件
2026-06-24
勞動發能字第 1150506315B 號函
參加中餐烹調職類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應檢資格,應分別符合技術 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6、7 條規定,自 116.07.01 起應繳驗衛生講 習時數證明或修畢食品(餐飲)衛生相關課程學分證明文件
2020-11-02
勞動發能字第 1090518017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託教育部協同辦理在校生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實施計畫,期間 自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2015-07-13
發能字第 1043600698 號函
依現行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之 1 規定,大陸 地區人民只須持有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即可於居留期間在臺灣工作, 自無限縮其報檢資格之必要,應准其報檢
2004-04-02
勞中一字第 0930100147 號令
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許可證明文件者,比照「技術士技能 檢定及發證辦法」,得申請參加技能檢定
2002-04-17
勞中三字第 0910300382 號令
有關石油化學職類乙級之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其報檢資格應包含取得化 學職類丙級及化工職類丙級技術士證
2001-02-09
廢 (90)台勞職檢字第 0001419 號函
已廢止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修正前曾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欲再報名者 ,其報檢資格規定之適用問題
1998-08-06
廢 職檢字第 13173 號函
已廢止
欲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應符合報檢職類級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惟與是 否已服兵役無關
1996-11-13
(85)職檢字第 18729 號
有關外國學歷證明是否有效比照技能檢定相關學歷證明之說明
1996-05-10
廢 (85)職檢字第 6419 號
已廢止
高二暑假期間之學生等均不得報名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