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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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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1 條
第 五 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36-1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不得受聘擔任當梯次該職類所有場次監評工作。
第 36 條
第 36-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