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題庫設置與管理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44 條

條文全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聘為題庫命製人員,已遴聘者應予解聘: 一、投資或經營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 二、於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工作。 三、違反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