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38 條

條文全文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作。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