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
第 38 條
第 五 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38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作。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
第 37 條
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