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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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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第 三 章 學、術科測試辦理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應以公告之全國技能檢定職類及級別為限。但術科試題測試前列入保密之職類及級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第 17 條
第 19 條
相關函釋
2020-11-02
勞動發能字第 1090518017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託教育部協同辦理在校生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實施計畫,期間 自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1997-09-22
(86)職檢字第 17980 號
目前尚無限制技能檢定監評人員前往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 辦理之「推廣教育」任教之規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