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22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職類級別,公告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當年度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職類、級別。 前二項情形特殊者,得另行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