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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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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第 四 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二、實地評鑑:初審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題庫命製人員或具監評人員資格者二人至三人實地評鑑,評鑑結果應填列評鑑結果表。
第 23 條
第 25 條
相關函釋
1999-02-03
廢 (88)職檢字第 1887 號函
已廢止
關於技術士證照應檢日期是否變更之說明
1996-08-10
廢 (85)職檢字第 12798 號函
已廢止
技術士證並非在職證明,不得作為變更職業及購置貨車證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