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31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告辦理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新開發之職類級別。 二、經評估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數量不足之職類級別。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