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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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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五 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告辦理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新開發之職類級別。 二、經評估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數量不足之職類級別。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級別。
第 30 條
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