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及考核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34 條

條文全文

參加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者,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取得監評人員資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資格證書。 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 取得第一項監評人員資格證書者,於有效期間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監評人員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