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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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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02-12-30
條文全文
申請參加評選者應檢送之文件不齊時,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構)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