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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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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02-12-30
條文全文
符合前條公告之獎勵對象資格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構)申請參加評選: 一、申請書。 二、符合辦理之當年度獎勵事項之績優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