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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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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02-12-30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辦理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時,應將辦理之當年度獎勵對象、獎勵事項、名額、評選項目、配分標準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評選事項,得委託有關機關(構)辦理。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