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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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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02-12-30
條文全文
依法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團體或個人,就下列事項有特殊貢獻或績效卓著,得申請參加評選: 一、辦理就業媒合活動。 二、辦理特定對象就業服務。 三、辦理就業服務個案輔導及諮商等工作。 四、其他推動國民就業相關工作。
第 1 條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