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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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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 5 條
條文內容
申請參加評選者應檢送之文件不齊時,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構)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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