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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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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命令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7
條文全文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頒發團體獎座(牌),並函請受評核機關就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人員酌予獎勵。 前項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之機關,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予適度獎勵金。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