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核准登記之管理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24 條

條文全文

經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補充資訊: 一、發現有新危害證據或新資訊。 二、發現有新用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