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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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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第 五 章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28 條
最新修正:
2025-08-08
條文全文
符合下列規定之新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列入公告清單: 一、標準登記滿五年者。 二、少量登記滿五年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者。 三、依附表一標準登記資訊要求,並繳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四、少量登記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第 27 條
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