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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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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命令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3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至遲應於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第 18 條
第 19-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