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43 條
第 七 章 搬運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3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木材運輸所使用之木楔、墊板、綑繩及綑鏈等,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能承受所負荷強度。 二、綑鏈應為高抗拉強度之鋼鐵或以相等強度之材料鍛造者。 三、木楔應為高強度者,為鋼、硬金屬或堅硬之木料製成。 四、綑鏈有接合、加長或修理之必要時,至少應以鍛造或焊接方式為之,且其強度至少應與鏈上其他鏈接處具相同之強度。
第 42 條
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