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55 條
第 十 章 衛生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55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勞工寢室,依下列規定: 一、洞穴、儲藏室及畜舍不得做為寢室。 二、茅舍及帳篷不得做為永久性之寢室。 三、寢室及其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
第 54 條
第 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