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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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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產品構造規格特殊,指產品之構造、性能或防護之設計、工法、技術…
- 第 3 條報驗義務人對於前條產品擬採用適當檢驗方式者,應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向…
-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並得通知…
- 第 5 條經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驗證者,其他與申請案同一型式之產品,均得比照辦理型式驗證,…
- 第 6 條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核准採適當檢驗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
- 第 7 條本辦法所定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8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